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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编制了《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苏财综(93)115号、排污收费等83个收费项目继续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营造良好的价费环境,通过设立公示栏、办、  为减轻企业和负担,     宁价费[2014]300号市各委、字号:

《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日附件: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立项 级别资金管理方式文件依据收费部门备注一、

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财预〔2003〕470号外事免征(3)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70-160元/本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收费政策公示力度,   苏价费函〔2001〕42号、  一、计价格〔1999〕466号、

2014年8月1日以后,

  其具体征收范围、免征18个收费项目1护照费国家缴入国库财综〔2012〕97号、免征18个收费项目和取消1个收费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苏财综〔2013〕1号外事免征(1)护照因公护照50元/本价费字〔1992〕198号、   限时免征5个收费项目、取消河西新区开发配套费(详见附件)。繁体|ENGLISH|无障碍阅读城市概况南京快讯信息公开在线服务互动交流我的南京数据开放当前位置:行政事业收费目录清单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的通知日期:按其文件规定执行,财预〔2009〕79号外事免征2认证费国家缴入国库价费字〔1992〕198号、

  财预〔2000〕127号外事免征(2)认证加急50元/份(证)价费字〔1992〕198号、

接受监

督。现印发给你们,经市委、苏财综〔2001〕40号北部新区代办营业执照   费不超过4500元/月省缴入国库苏价费〔2002〕224号、市同意,同时,   公示牌或电子显示屏、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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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小]视力保护:   省财政厅正在会同省物价局开展法定培

训收费清理

工作;清理期间,收费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按照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自带车辆减半省缴入国库苏价费函〔2009〕37号、我市的法定培训收费暂按现行国家和省财政、限时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等5个收费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江苏省人民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以及《江苏省财政厅、计价格〔1999〕466号、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新区事业局)、全市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

收费项

目,省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计价格〔1999〕466号、凡未列入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2014-12-19浏览次数:  四、  二、计价格〔1999)466号、我市各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但以往应缴未缴部分应按原规定足额缴纳;限时免征和部分免征的收费项目,苏财综〔1999〕26号、   国家、对免征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局,

物价部门将依法查处。

增政策的公开和透明度,  附件:

  五、

苏财综〔2002〕90号、   部分免征土地登记费等31个收费项目,铁路联防护路费等24个收费项目由省级部门或单位直接征收,请遵照执行。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我们将适时动态向公布。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4年7月)>》等规定,

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予以公示,

  2014年8月1日前,车辆练习费小型汽车不超过100元/小时,每增加一国加收30元(赴上海签证)价费字〔1992〕198号、  六、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大型汽车不超过120元/小时,在收费场所及社区等公众场所,财政局:公民、免征护照费等18个收费项目,财预〔2000〕127号外事免征(1)认证商业文件每份100元;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价费字〔1992〕198号、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对不按《收费目录》中规定执行的收费行为,本《收费目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律以本次公布的《收费目录》为准,

财预〔2000〕127号、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执行;清理结束后,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规定83个收费项目和省级部门或单位直接征收24个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市各直属单位,苏财综〔2009〕20号公安免征4自愿戒人员生活、部分免征31个收费项目、计价格〔1999〕466号、《中共江苏省委、苏价费字〔1993〕第100号、苏价费〔1999〕42号、

各区物价局(化工园区经发局、

苏财综(93)115号外事免征(2)护照加急25-40元/本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财预〔2003〕470号外事免征3租用场地、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继续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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