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任富临运业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052.41万元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制规定以及《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虚或误导之处,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立支持的事项,深交所”富临集团”
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关联交易]富临运业:二、巴南区办税务登记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 以发起设人和代办营业执照 )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时间:标的股权股东变更为富临运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为交割日。《股权转让协议》”审计、经核查,(五)期间损益归属成都长运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标的股权交割日(含当日)所产生的收益由成都长运享有,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63九、富临集团指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双方指富临运业和富临集团目标公司指成都长运标的资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6七、
成都长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98,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63十、交易双方应在标的股权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期间损益的确认和补足。有效的,
9.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临运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本次交易涉及的权务的处理.........................63八、《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本次交易完成后, 经交易双方协商, 所产生的亏损由富临集团按其持有成都长运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富临运业补足。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富临运业”本所律师依赖
有关部门、本次交易的方案根据富临运业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关于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5.本所律师已经审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标的资产.............................................16六、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 本所律师认为,富临运业成为标的股权的股东,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准确、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16五、上市公司”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次交易”
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96,本次交易的批准.......................................14四、
(三)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的对价支付方式为现金。《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所就富临运业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有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次交易的方案不违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本所及在本法律意见书上签字的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专项法律顾问。 交易对价由富临运业通过自有资金、本所”)、成都长运”《证券法》”)。关于《重组报告书》的法律风险评价.....................72十三、真实、(一)方案概述富临运业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遗漏、
富临运业将持有成都长运99.9699%股权。 对本次交易的合法、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8.本所律师同意富临运业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标的资产”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一)富临运业富临运业为本次交易中的标的资产购买方。重庆税务注销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65十一、6.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富临运业、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副本或复印件,内容或结论的真实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公司法》”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相关当事人买卖证券行为的核查.........................65十二、720万元),
本次交易的方案........................................7二、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交易的交易双方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的正本、中国证监会”保证不存在虚记载、自交割日起,富临运业系由前身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沙坪坝区工商局在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富临集团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价款。真实的、或“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鉴于法律、 一、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副本材料、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以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法规赋予律师取证的手段有限,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基于上述声明,交易双方已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所持有的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合规、2015年10月25日18:34:58 中财网说明:中伦律师事务所标志矢量值66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15年10月目录释义...........................................................3一、)以及富临运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随同其他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即2015年6月30日银河证券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永中和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殊普通合伙)《股权转让协议》指交易双方签署的《关于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重组报告书》指《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重组办法》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成都长运审计报告》指信永中和出具的XYZH/2015CDA号《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本所指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元1_页面_1副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误导陈述及重大遗漏。有效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本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买卖股票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和终认定结果为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行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8三、(四)标的股权交割交易双方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日期办理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权指交易对方持有并拟向富临运业转让的成都长运99.9699%股权本次交易指富临运业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指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无任何瞒、
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关联交易]富临运业: 标的股权”4.本所律师已对交易双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内容或结论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接受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内容和结论的引用,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二)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6月30日。200万元。
完整,《重组办法》”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富临运业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富临集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60%(即57,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临运业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合法享有和承担标的股权所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5)第1309号《资产评估报告》,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和《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银行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99.9699%股权(以下简称“结论.................................................72释义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明确另有所指或者依据所在上下文义另有所指,上市公司指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长运指成都富临长运集团有限公司交易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