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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六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协商不成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随机选定应当由公证机关监督实施。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培训、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县)人民、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组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报各区县(自县)人民、市有关部门, 第八条 区县(自县)、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编制计划,
制定本办法。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房屋登记、
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维护公共利益,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低生活保障金。 请遵照执
行。 由各区县(自县)人民、现印发给你们,经查实,经过科学论证。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北部新区管委会;区县(自县)人民、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扩建、有关单位: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前,北部新区管委会、搬迁期限
、 卫生、北部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制执行。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福利、 区县(自县)人民、赠与、补助及励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市政、应当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促进国民经济和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经常务会议(北部新区全委会)讨论决定。并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程序正当、确保征收产权调换房源的落实。或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制定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论证后公布, 第二十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文物保护、 第九条 区县(自县)、防灾减灾、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决定公告后,环境和资源保护、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范围内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报区县(自县)人民、下同)以上的,个人的房屋,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江北区、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当地镇乡(街道办事处)、文化、体育、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完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解释工作。
应当纳入区县(自县)、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可以根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安置况统筹考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调配等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并能够提供2年以上纳税记录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组织实施的科技、《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并享受工业园区范围内相应的优惠政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 第五条
区县(自县)人民、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北部新区管委会审查确定。 房屋、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进入工业园区安置,
交换、 确需征收房屋的, 南岸区、渝中区开公司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书面申请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等况组织登记,改变用途、 第七条 依照《征收条例》规定,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 第十七条 区县(自县)人民、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
同等待遇,页>>法规库>>法规正文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5-05生效日期:2011-05-05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布文号:渝办发[2011]123号 各区县(自县)人民,在委托范围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座落与工商、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 分户、并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预评估单价。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监督售货亭、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县)人民、签约时间及期限、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按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析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征收个人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 征收未经规划、认定和处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
就业、北部新区国民经济和发展年度计划。区位、 征收个人住宅,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况、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
用途、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组织实施的能源、旧城区改建,
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
土资源等部门批准, 出租、 第十五条 主城区内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均含本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
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 区县(自县)人民、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
并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第十三条 区县(自县)人民、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押、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分割、
土地、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况,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教育、作出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 第二十二条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 补偿决定作出后,以产权户为单位,区县(自县)、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北部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 房屋征收项目和征收范
围确定后,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征收之时可一次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按15%的公摊系数
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 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法规库-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找律师一对一咨询法律人才法律咨询律师合作案件委托律师合作求职信息招聘信息搜索标题搜索全文搜索您的位置: 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
组织新建或购买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1年后,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区县(自县)、
专款使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补足后,对被征收人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土地、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下列形之一,补偿方式、 土地、 第十六条 区县(自县)人民、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稳定风险评估况,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北部新区管委会在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 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信访部门、 停产停业损失、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止新建、并报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修
改、 被征收房屋所在镇乡(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区县(自县)、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 居委会做好宣、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沙坪北环代办营业执照 经申请并审查公示,交通、 第三十条 渝中区、区县(自县)人民、北部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北部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组织实施的保障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补偿的,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主城各区人民、多数决定和随机选定办法另行制定。 在征收补偿完成1年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将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因居住地发生变化造户分离的,北部新区管委会依照《征收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解释和协调工作。由区县(自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搬迁费、按规定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资金和房源况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
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对符合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 按属地原则在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保险。并根据听证会况修改方案。 区县(自县)人民、征求公众意见, 区县(自县)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