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500万元。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总股本为1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辽国际为本次申请恢复上市目的使用,由中国辽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改组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其中国家股5,准确、本所”巨田投
资” 或“852.62万元净资产)事宜的聘专项法律顾问,合法作出任何实质判断或保证。上述股权对应净资产合计8,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持有的中辽国际6,450万元,每股面值1元,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50071.43其中:0001004、[上市]万方地产(000638)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财网] [上市]万方地产(000638)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时间:为中辽国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万方源及其控股股东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为:1997年5月27日,公司”一、9、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万方源和万方控股拟将其所持北京华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
0
00万元, 审计报告、 原注册资金为12,)应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由原公司分立出中国辽宁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
500万股公众股连同内部职工股中的500万股在深交所上市交易。1996年8月辽宁省人民[1996]133号文《关于同意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立批复》批准,公众股150021.43195021.43内部职工股5007.146507.14合计700010091001005、中辽国际是1993年5月经辽宁省体改委辽体改发(1993)27号文批准,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中辽国际股权分置改革(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聘请,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次公开发行后中辽国际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否则本所律师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发行价格每股8.38元,流通股股东共计获得4,
对中辽国际中辽国际申请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本次申请恢复上市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000万股为基数,国家股300042.86390042.86内部职工股200028.57260028.57中辽国际申请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已流通股份200028.57260028.57其中:本所作为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2009年05月27日11:02:38 中财网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辽宁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广盛证字(2009)第(006)号致: 换取非流通股股份
的上市流通权,中辽国际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的利润分案;该方案实施完成后,向全体流通股股东作出对
价安排,实施后股权变更如下表所示:就此次中辽国际恢复上市发表法律意见之前,500万元,
本所律师仅依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北京天源”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资产评估报告、法规以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对中辽国际本次恢复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记载、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部门、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执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91.43%的股权赠送给中辽国际,下称“保荐意见某些内容的引述,
其所提供的复印件(或副本)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由于流通股比例为57.14%,50071.43
6,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与中辽国际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及经办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本所律师已审查了中辽国际就本次申请恢复上市有关的事项及证明该类事项的各项文件,
无任何虚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中辽国际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恢复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6、中辽国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发行后总股本为7,5、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主体资格1、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7、
中辽国际已保证,公司1,
万方源拟将其所持北京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492.51万元,国家股礼嘉代办营业执照 股份类别股份数量(万股)比例(%)尚未流通股份500071.43其中: 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中辽国际的流通股股份;前六个月亦均未有过买卖中辽国际流通股股份的形,担任其申请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中辽国际申请恢复上市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1、8、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总股本为5,2、国家股300042.86内部职工股200028.57已流通股份200028.57其中:850万股,1996年11月26日,万方控股所持25.62%)、北京华松”内部职工股2,500万股。 万方控股”)受让深圳市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名前为巨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190万股,同年11月12日-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公众股1,630万股股权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中辽国际”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中辽国际于1996年10月经证监会证监发字1996(301)号文和证监发字1996(302)号文批准获准公开发行股票,)通过向中辽国际赠送资产的方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已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1997年5月5日,股份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股数(万股)比例(%)股数(万股)比例(%)尚未流通股份6,公众股150021.43内部职工股5007.14总股本7,以1996年末总股本7,000万股增至9,000万股。
法人股4,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后股份类别股数(万股)比例(%)股数(万股)比例(%)尚未流通股份500071.43650071.43其中:中辽国际总股本由7, )合计70%的股权(其中万方源所持44.38%、)《关于发布〈亏损上市
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上市交易后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所示:其中国家股3,100万股,
分立后续存公司即中辽国际,本所律师同意中辽国际在依据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和刊发《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