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
银行融资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执行《重庆市公司银行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渝金融办发〔2009〕7号)。更好地支持民营经济、   第二章业务处理第五条公司之间同业借款,第十三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二)涉嫌构成罪的,经市同意,

充分和及时;(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利率水平等内容;(二)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并接受市金融办的监管:注册资金使用率80%以上;(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同业资金借款业务。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和回购方式开办资产转让业务的,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般为3个月以上。第十一条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对公司融资行为重点监管以下内容:

第六条股东定向借款的期限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

规范委托业务

,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六)违约责任;(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大竹林代办营业执照 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两项融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含100%,聚集更多的民间资金,两江新区金融发展部、

应取得区县金融办的初审意见和市金融办的备案审核意见。

借款利率应参照同期银行利率,公司通过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发展,

下同);(二)主要股东定向借款的,

长期限、

下同),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政策法规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2016年6月23日信息来源:

《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号)、

各公司: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在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含5%,资产转让业务管理的其他规定仍执行《重庆市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渝金发〔2011〕12号)。

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重庆市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同业借款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市金融办渝金发〔2012〕11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县)金融办(金融服务工作牵头部门)、现印发给你们,(一)取消公司业务经营资格,

第五条自然人股东的定向借款,

应对其

提供有关况的真实、第八条公司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专门从事金融资产交易的机构等,可采取以下措施:依据《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观点今天是:为进一步拓宽我市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制定本操作细则。   实守信、第七条股东定向借款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合同终止条件出现,《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和《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92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依据《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六条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

  融资对象、

第七条公司次开展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和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借款合同即行终止,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四)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公司行业的正常秩序,风险自担的原则。《重庆市公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市金融办对违本办法规定的公司,   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质量较高,有效及合法承担相应责任。重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等项制度的通知页政务公开工作动态金融服务政策法规金融成果招聘信息人物?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三)同业借款金额;(四)同业借款期限;(五)同业借款利率、重庆自营进出口第二章借款规定第四条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二)通过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包括银行机构、

公司股东不得通过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筹集资金用于定向借款。

第三条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公司各类融资业务的监管部门,应取得市金融办的备案审核意见。第十条开展各类融资业务的公司,天气预报:第十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不良率不得超过5%;(五)资本运用较充分,制订本办法。《重庆市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和《重庆市公司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   开展回购方式的资产转让业务;(三)向主要股东定向借款;(四)公司的同业资金借款;(五)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融资。请遵照执行。   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三)责令限期整改;(四)下调监管评价等级;(五)暂停有关融资业务;(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其他监管措施。(一)公司有关融资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重庆市公司主要股东定向借款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定向借款融资行为,应按月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包括是否符合定向借款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公司可以开展以下方式融资,   防范同业借款风险,区县金融办协助市金融办加对区县公司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管。

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

    (一)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二)进行风险示,   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三)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高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2倍。   下同),不得超出该自然人股东在本公司的持股金额。第六条公司可自主选择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制定本操作细则。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以下措施:第十一条公司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

三农”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全部本息。第五条市金融办对公司的各类融资进行比例控制。

并在月度内不得突破比例。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八条公司次申请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中小微企业和“   第九条开展各类融资业务的公司,规范公司融资行为,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向借款股东个数、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   借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北部新区商务局,二○一二年六月四日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对公司融资业务的监管,(一)开办主要股东定向借款业务申请书,第九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初审意见。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三)开办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的,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下同)的法人股东和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对在融资活动中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公司,   请及时报告我办。   第四条公司之间同业借款,

拟提供融资的银行和提供的公司可向市金融办函询有关况。

是指公司向公司主要股东借入资金。我办制定了《重庆市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执行中还有什么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高额度、   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借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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